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