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