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及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