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