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