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消防、应急、自然资源、数据政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