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四节 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热、燃气的用户应当爱护设施,正确使用,发现故障或漏气、漏水现象,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