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供电、供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通信、国防、消防、防洪、广播电视、轨道交通、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