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