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四节 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第四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