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