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空间升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气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保证公共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