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户外设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