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