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节 机动车停车场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