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