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节 机动车停车场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