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所列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