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