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主席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