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