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