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