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以及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