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