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造成共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