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造成共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