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居民居住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条件,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水平。农村居民居住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乡村道路、农村饮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扩建乡村道路,应当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消火栓;无自来水管网的,可以依法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