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第十三条有效国家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加快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大数据建设,为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支撑。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并为其他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便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