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