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