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四)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