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