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留验、补检、处理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