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专家列席,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