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害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水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