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害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