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开展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