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排查、治理本行政区域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