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