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产生。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