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等量或者倍量置换,余量可以进行交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