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等量或者倍量置换,余量可以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