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