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预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