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