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