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