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涉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征求当地居民、商户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