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中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保护、整理和研究,推动历史文化名镇志编修,挖掘相关建筑、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资源特点,推动历史文化宣传展示设施、场所建设,宣传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风貌特色、民风民俗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