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佛塔、玛尼拉康、修行洞窟、玛尼石堆、石刻经文、石刻佛像、经幡点、煨桑设施等宗教标志物,应当符合宗教传统规制和安全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新增。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文物价值的宗教标志物纳入文物保护范围,进行登记保护。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