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禁止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