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意见,协调有关部门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服务管理措施,明确服务管理事项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提高服务管理效率,实现服务管理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