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法人登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登记管理资产,开展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接受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监督。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年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定期公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自治区建立健全宗教、财政、审计、公安、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大额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